1、业主应当在房屋交房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可以直接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也可以委托房地产开发商的物业代交。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代交的的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收到房屋维修基金之日起30日内,将代交的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2、商品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当签定有关房屋维修基金交缴约定,购房者应当按购房款2-3%的比例向售房单位交纳房屋维修基金。
3、售房单位代为收取的维修基金属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含带电梯的多层)90元/平方米、多层(含别墅)50元/平方米。
4、房屋维修资金一般是在交房的时候一次性缴纳完毕。如果在居住期间,动用维修基金进行过修缮,导致账面余额不足30%那么需要续交。
5、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专项维修资金足额存入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代收专项维修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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