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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跑路” 二手房过户成难题

更新时间:2020-09-12 11:08:06 来源:安居乐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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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公司“跑路” 二手房过户成难题

  产权过户是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的必要程序,购买二手房产时,一定要重视产权过户登记,否则就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中山的陈先生(化名)花费13万余元,购买了一套二手房,虽然住了进去,但房子的户主却不是自己。一晃20年过去了,如今陈先生想办理过户手续,却发现原房主不是权利人,该房地产公司老板也已经“跑路”,近日,中山市第二法院审理了这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回顾

  买房只有收据没过户

  1996年,被告阿明(化名)以13万余元的价格将其所有的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002房(化名)房产转让给原告陈先生。当时陈先生支付了11.7万元房款后,阿明将房产交给其使用。同时,双方约定阿明代为办好房产证后,陈先生再支付余下房款1.5万元。不料,随后陈先生多次找阿明办证,但其却以各种理由拖延,因此陈先生便将原房主阿明及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工程队负责人阿添(化名)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阿明、阿添协助自己办理该房产的过户手续。

  被告阿明辩称:原告陈先生于1996年向自己购买了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的002房产。当日原告陈先生支付了11.7万元,尚欠自己1.5万元。双方口头约定过户费用由原告陈先生支付,自己仅协助过户。之后,自己多次催促原告陈先生提供资料过户,但原告陈先生却回避。现在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房地产公司老板“跑路”了,因而引起讼争。

  法院判决

  俩被告均不是产权人驳回诉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的房产坐落于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002房,权利人为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房地产公司。1995年11月,原告陈先生与被告阿明签订协议,协议约定阿明向陈先生转手该房产,转让费共计13.2万元,陈先生先付款6.5万元,还欠阿明6.7万元。阿明需免费为陈先生办理过户手续等,余款在1996年春节前需归还。

  此外,原告陈先生提供了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的信息查询结果及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证明及内档资料,显示无“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房地产公司”企业名称登记记录;该房地产的组建单位为中山市东凤镇某工程队,法定代表人为被告阿添。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七条有关“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的规定,涉案房产的权利人为中山市东凤镇某花园房地产公司。而原告陈先生以与被告阿明达成涉案房屋的买卖合同为由主张被告阿明、阿添协助其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但是俩被告均不是产权人,其没有办理涉案房产过户手续的权利,综上,原告主张俩被告协助其办理涉案房产的过户手续,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遂驳回陈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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